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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企业实行备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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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编辑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更新时间:2007-12-21 11:27:54    
省外企业实行备案的通知

关于省外通信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我省开展业务实行备案制度的通告

  为了加强我省通信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通信建设市场秩序,确保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对企业注册地在浙江省辖区外的通信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用户管线、招投标代理机构等企业在我省开展相关业务实行备案制度,通告如下:



一、浙江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受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的委托,浙江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及国家重点工程、跨省通信工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质量监督工作。 



二、省外通信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用户管线、招投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在我省境内承接通信工程等业务的,必须事先到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登记备案,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备案内容如下:

1、通信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用户管线、招投标代理机构等单位情况备案表(附件一);

2、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用户管线、招投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用户管线、招投标代理机构等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4、其他要求提供材料。



三、备案登记时间集中为每年1至2月,当年有效。



四、省外通信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用户管线、招投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在我省境内承接通信工程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及我省通信工程建设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电信网体制标准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规范,自觉接受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和浙江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的监督管理。



五、省外通信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用户管线、招投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在我省境内承接通信工程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或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将按《电信建设管理办法》、《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给予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同时抄送单位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本通告所称省外通信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用户管线、招投标代理机构等单位是指:经信息产业部或单位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批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



  本通告所称通信工程是指: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其他信息网络的传输、交换、移动、数据等及附属设备的安装工程;通信线路、管道建设工程;接入网、驻地网设备和线路、系统集成的安装建设工程等。



  本通告由浙江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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